学会章程

浙江省文化产业学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浙江省文化产业学会(Zhejiang Association of  Cultural Industry,简称ZACI)。

第二条 本团体为全省性学术团体,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由从事文化产业工作和研究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建设清廉型社会组织。

本团体围绕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总任务,团结、组织和动员全省从事文化产业工作和研究的团体和个人,弘扬民族优秀文化,挖掘浙江地方文化内涵,研究、宣传、推广文化产业。为加快推动我省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打造新时代文化高地作贡献,为奋力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富裕先行和省域现代化先行作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浙江省社科联业务主管社会组织党建工作领导小组。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晖路12号现代置业大厦东楼906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研究和推广文化产业;

(二)开展文化产业研究学术交流和活动;

(三)建立并维护学会网站;

(四)面向社会,提供各类文化产业服务;

(五)其它与本团体宗旨有关的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应是通过当地有关管理部门正式批准,予以登记的团体和组织。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本团体秘书处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向申请人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的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团体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资料;

    (六)介绍新会员入会。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长期不交纳会费,或长期与本团体失去联系,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研究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理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含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含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团体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含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含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设执行会长,执行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团体会长和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各项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置及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行使其他应由会长负责的职权。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秘书长协助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补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有关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党建领导机关批准设立功能型党支部,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功能型党支部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条 本团体建立功能型党支部。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功能型党支部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功能型党支部应及时向党建领导机关报告,并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为功能型党支部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功能型党支部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功能型党支部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功能型党支部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功能型党支部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支持功能型党支部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备注:本章程经浙江省文化产业学会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