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非物质文化遗产穿上合身的“护甲”

发布时间:03-25 14:45 | 官网

姜坤鹏

2004年我国正式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来,非物质文化遗产焕发出勃勃生机,但同时也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如何在传承保护中为非遗穿上合身的“法律护甲”?知识产权保护,正成为决定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否实现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的关键一环。

守护之困:当传统技艺遇上现代法律

非遗的知识产权保护之路并非坦途,它面临着几重深刻的现实困境。

首先是“谁的宝贝说不清”——权利归属的模糊。非遗多是集体智慧的结晶,历经数代人的传承与打磨。就像杨家埠木版年画中那些经典的“门神”“灶王”形象,它们最初的画样作者是谁?权利是属于某位已不可考的祖辈艺人,属于某个家族画店,还是属于整个杨家埠社区?这种天然的集体性与知识产权法要求的“明确、具体的权利人”之间产生了根本性的矛盾。当市场上出现仿冒品或未经授权的商业使用时,谁有资格站出来维权,成了第一道难题。

其次是“活态传承”与“固化保护”的矛盾。非遗的灵魂在于其“活态性”,它随着时代、环境、传承人的理解不断流变、创新。比如,一位苏绣大师在传统针法基础上创作出现代题材的艺术作品;一位制陶艺人在传统技艺的基础上,发明新材料、掌握新工艺。可是,知识产权制度(尤其是著作权和专利)却更擅长保护那些已经固定下来的“成品”或“技术方案”,且有明确的保护期限。这导致非遗中最核心、最珍贵的动态创作过程、口传心授的独门诀窍,这些无形的“活态”知识,不易被现有法律体系有效保护。并且,知识产权重在保护创新,而非遗是要社群化传承,如何协调二者的关系,很难把握。

再者是服务与管理的缺位。当前,社会对非遗的关注多集中于抢救性记录、产业化开发或旅游展演,而在最贴近传承人需求的知识产权服务和管理上却存在明显短板。尽管有些地方设立了版权服务工作站,但并没起到明显的作用。基层执法部门对花样翻新的侵权现象往往力不从心,专业的法律援助和维权渠道离非遗传承人显得遥远。

最后是意识淡薄与维权成本高昂。许多非遗传承人将毕生心血倾注于技艺本身,对复杂的法律条文感到陌生甚至畏惧。“大家都是同行,抹不开面子”“打官司耗时耗力,挣的钱还不够付律师费”……这类想法在非遗圈内并不少见。加之知识产权维权本身程序繁琐、周期长、经济成本高,与许多非遗手工艺品微薄的利润相比,维权之举常常显得“不划算”,这挫伤了传承人维护自身权益的积极性。

破局之钥:明确重点,精准施策

面对困境,我们并非无计可施。关键在于转变思路,明确保护的重点,进行精准的制度设计。

核心在于区分“传”与“创”,保护创新传承。知识产权保护不应也无法将已进入公共领域的传统知识全部“私有化”,其发力点应聚焦于传承人及从业者在传统根基上进行的独创性表达。例如,完全按照古法复刻的杨家埠传统年画《大灶王》,其图样可作为社区共同文化遗产予以保存和弘扬。而传承人创作出的全新木版年画角色形象,这就是典型的当代创新作品,其著作权理应得到清晰确认和有力保护。同样,一位苗绣手工艺人将传统纹样解构重组,设计出体现作者独特的智力判断与选择的新设计图案,也应获得版权的保护。因此,保护创新,就是保护非遗发展的未来动力。

长远之计在于探索“特别权利”,守护无形核心。对于非遗中那些最具价值却又难以用现行著作权或专利涵盖的“无形之核”——如独特的工艺流程(像某些瓷器釉料的独家配方)、口诀式的操作心法、具有神圣或特定文化含义的符号体系等,有必要借鉴国际经验,探索建立一种“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别权利”制度。这种制度可以赋予特定的传承社区或代表性传承人群体一些特殊权利,例如:“标示来源权”(要求使用方注明该技艺或元素源自何地何族)、“事先知情同意权”(商业性开发使用前需获得权利主体许可)和“利益分享权”(从商业化利用中获取合理收益)。这旨在防止对非遗核心元素的盗用、歪曲和不当占有,尊重其文化背景与精神价值。

实用抓手在于用好“集体名片”,强化地理标志与集体商标。对于深植于特定地域、品质和声誉与其产地密不可分的非遗产品,如“杨家埠木版年画”“景德镇瓷器”“扬州漆器”“淄博琉璃”等,积极注册和运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是一招妙棋。这相当于为整个产区的正宗产品打造了一张受法律保护的“集体名片”。它能有效抵御外地劣质仿冒品的冲击,维护原产地的整体声誉和所有合规从业者的共同利益,也是从法律上巩固非遗与特定地域、社群纽带关系的重要手段。

前行之路:多方协同,构筑生态

解决困局,一定要抓重点,最终需要一套组合拳,构建一个多方协同、服务到位的保护机制。

其一,推动法律政策无缝衔接。国家层面应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协调与衔接,可以通过出台配套的司法解释、制定专项行政法规,对非遗创新成果的认定标准、权利主体,特别是个人创新与集体传统的关系的认定规定,以及适应非遗活态传承特性的保护机制等,做出更清晰、更具操作性的规定。

其二,建设基层服务机构。在非遗项目集中、产业活跃的地区,应建立实体化运作的“非遗知识产权综合服务中心”。这个中心要成为提供版权登记、商标咨询、法律培训、维权援助、纠纷调解等“一站式”服务的实体平台。它需要配备既懂非遗又懂知识产权的专业人员,流程要简化,费用要亲民,最好有相关政府提供补贴,真正成为传承人身边信得过、用得上、靠得住的法律顾问。

其三,借力数字技术固证溯源。利用高清影像、3D建模等数字技术,对非遗的代表性作品、核心技艺流程、传承谱系进行系统化、高精度记录,建立数字档案库。探索运用区块链技术,为每一件重要的非遗创新作品生成具有唯一性、不可篡改且带有时间戳的“数字身份证”。这能为权利归属提供强大的技术证据,极大降低未来的维权举证成本,同时也可为发展非遗数字藏品等新业态奠定基础。

其四,开展精准赋能“授人以渔”。面向传承人、从业者、非遗工坊负责人,开展常态化、案例化、通俗易懂的知识产权培训,重点讲解怎么登记版权、怎么注册商标、发现被侵权该做什么等实实在在的问题,提升整个行业的权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其五,鼓励跨界合作、阳光共赢。政府、协会、平台应积极搭建桥梁,促进非遗传承人与设计师、品牌企业、科技公司的跨界合作。同时,要引导合作双方通过规范合同,明确新产生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范围、利益分配模式,确保传承人的创造性贡献在市场经济中得到应有的尊重和回报,形成“保护激励创新,创新带来效益,效益反哺传承”的良性循环。

非遗,是流动的民族文脉,不是静止的历史标本。知识产权保护的目的,绝非将其锁入保险柜,而是为了在新时代的激流中,为创新者点亮灯塔,让古老智慧在合乎规则的传承与碰撞中,迸发出更加璀璨的当代活力资料来源:《中国文化报》。作者为山东艺术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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