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在我省试行文化市场黑名单制度》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11-21 16:11 | 官网

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在我省试行文化市场黑名单制度》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当前,国家正在大力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构建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办市发〔2016〕1号)和《浙江省失信黑名单制度建设工作方案》(浙发改法规〔2014〕936号)等文件要求,我省于6月17日出台《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在我省试行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的实施方案》(浙文市〔2016〕6号),试行浙江省文化市场经营主体和文化产品黑名单管理,是适应简政放权,加强文化市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加强行业自律、扩大社会监督的重要举措和迫切要求,有利于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提高文化市场监管效能,促进文化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

目前,浙江省文化厅探索试行建立浙江省文化市场经营主体和文化产品黑名单,黑名单信息公示及应用,准入退出机制及联合惩戒机制等。具体而言:

1. 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文化市场法规规章,将含有禁止内容且社会危害严重的文化产品列入黑名单,通过立规矩、明底线、信用约束,督促经营者将违规文化产品主动定向清除,强化行业自律,增强监管效能,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净化市场环境。

2. 将擅自从事文化市场经营活动,被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处罚后,仍然继续经营的,属于严重违法情形,作出第二次处罚后,直接列入黑名单;被吊销许可证、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的行为以及伪造、变造许可证、批准文件的行为,同样属于严重违法情形,应当被列入黑名单。各级地方文化行政部门还可根据各地实际,增加列入黑名单的情形。

3. 省文化厅将在厅官网、浙江省文化信息网等网站向社会发布我省文化市场失信黑名单信息。各地可通过各级政府政务网站及主流新闻媒体等媒介对外公布。经营主体被列入黑名单届满5年的,列入机关要组织监督检查,如未发现在列入期间有违反文化市场有关法规规章行为的,应移出黑名单并予以公布,形成完善的准入退出机制。被列入经营主体黑名单的经营者及法人不得参与表彰奖励、政策试点、政府采购、政策性资金及项目扶持等范围;同时将经营主体黑名单和违规使用文化产品黑名单的经营者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对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来源:浙江省文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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