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重大学术成果发布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04-03 13:14 | 官网
关于印发《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重大学术成果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社科办〔2023〕12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重大学术成果发布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
2023年3月30日
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重大学术成果发布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促进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为更好地发挥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成果服务国家、繁荣文化、引领社会的作用,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重大学术成果发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术成果的发布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正确政治方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维护国家安全、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学术安全。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重大学术成果是指浙江工作的学者撰写形成的,或浙江省各有关单位发布研究任务或委托并由省内外学者撰写(制作)形成的,经认定具有重大学术价值或社会影响的哲学社会科学类著作、研究报告(含调研报告、咨询报告)、工具书、普及类成果和学术论文以及其他重大学术创新成果。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学术成果发布是指学术成果正式出版(发表)前后在统一组织的发布平台上所进行的各种形式的发布。发布形式包括发布会、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接受采访等并通过媒体(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发布。
第五条 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社科工作办”)建立省哲学社会科学重大学术成果发布平台。在省社科办成果发布平台发布重大学术成果,须执行认定和报批程序。各有关单位提出发布申请后,须经专家鉴定或讨论认定,报省社科联党组审定,方能进入发布程序。省社科工作办根据需要也可以直接发布重大学术成果。
第六条 各有关单位提出的申请材料应包括学术成果名称、成果负责人信息、主要内容、发布形式、发布时间、发布地点、参加人员的类型及规模等。
第七条 重大学术成果发布由省社科工作办举办或会同有关单位联合举办。
第八条 省社科工作办对在成果发布平台发布重大学术成果进行统筹管理,负责受理各有关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出版社提出的发布申请,审定发布的成果和方案,启动发布程序。学术成果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出版社负责受理成果负责人的发布申请并进行鉴定,决定是否向省社科工作办提交发布申请;也可自行向省社科工作办提出发布申请。提出申请的单位,负责制定发布方案。学术成果负责人应协助各有关单位制定发布方案,参与发布活动。
第九条 有条件的高等学校、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组织等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成果发布机制,对本单位研究成果进行多元化、多渠道发布宣传和推介。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省社科工作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