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科研究基金会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01-08 11:20 | 官网
浙社科联发〔2023〕41号
各有关单位、个人:
现将《浙江省社科研究基金会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2024年1月3日
浙江省社科研究基金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及《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促进条例》等法规,参照《浙江省社科联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按照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成立的,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法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浙江省社科研究基金会(以下简称社科研究基金会),指由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简称省社科联)作为业务主管单位,并在浙江省民政厅(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非公募基金会。
第四条 社科研究基金会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不得从事或资助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社科研究基金会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五条 社科研究基金会从事的业务范围:
(一)资助我省社科类社会组织、新型智库、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哲学社会科学实验室等科研机构开展相关研究活动;
(二)资助我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开展学术研究、决策咨询、学术交流、成果推广及社科普及等工作;
(三)开展与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相关的其他公益活动。
第六条 申请成立社科研究基金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设立社科研究基金会的发起人可以是个人、单位,或个人和单位;
(二)发起人应政治可靠、诚实守信;发起人、发起单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和社科专家,负责人人选应具备相关文件(浙民党组〔2023〕40号)规定的任职条件;理事长应具备高级职称,本科以上学历,有较高的学术修养和社会责任感;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秘书长应为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建立中国共产党组织的工作方案;
(五)原始注册基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六)有面积300平方米以上且具有合法使用权的办公场所。
第七条 申请设立社科研究基金会,申请人应按规定提交申请资料。省社科联研究同意后出具批准设立的文件。申请人持省社科联批文和相关资料,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
第八条 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不含高校、党校、行政学院、社科院系统的专家学者)不得组织创办社科研究基金会,不得担任社科研究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到社科研究基金会兼职的,按组织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社科研究基金会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捐赠、资助资金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合法使用。
第十条 社科研究基金会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每年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社科研究基金会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投入人对投入的财产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财产权利,财产及孳息不得用于分配。
社科研究基金会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应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实施的税务、会计和审计监督。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应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政策。
第十一条 社科研究基金会要依照法规政策和章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应当建立党建和意识形态工作制度、理事会制度、监事会制度、文书档案资料管理制度、印章管理制度、财务和财产管理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公益活动管理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理事会是社科研究基金会的决策机构,应由5-25名理事组成,并设理事长1名,可设副理事长1-2名。理事名单由省社科联、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5 年。理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未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第十三条 社科研究基金会应当成立5名(含)以上正高级职称社科专家组成的学术委员会,负责论证资助项目并提交理事会表决。
第十四条 监事会是社科研究基金会的监督机构,应当由3-5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不得从社科研究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十五条 社科研究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担任,且户籍住所地为浙江省,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