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新型智库联盟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07-31 14:55 | 官网

关于印发《浙江省新型智库联盟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浙江省新型智库联盟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新型智库工作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抓好智库联盟建设工作,着力提升我省新型智库建设水平。

 

浙江省新型智库联盟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浙江新型智库建设的实施意见》,加强和规范浙江省新型智库联盟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浙江省新型智库联盟(以下称“智库联盟”)是指由省级新型智库牵头,涵盖某一领域的多个智库单位组成的联合体。

第三条 智库联盟建设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正确政治导向和研究方向,坚持大成集智工作原则,更好整合汇聚全省智库力量,以服务国家重大战略、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为宗旨,协同推进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为持续推动“八八战略”走深走实,在奋进中国式现代化新征程上“勇当先行者、谱写新篇章”提供智力支撑。

第四条 智库联盟由省级新型智库牵头发起组织,经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批准设立。省社科联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智库联盟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推动建设和日常管理、组织评估等。

第二章 建设任务

第五条 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智库联盟应把加强政治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以服务党和国家重大发展战略、服务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为主攻方向,确保智库联盟建设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第六条 创新机制体制。智库联盟应建立科学有效的内部管理和运行制度,制定科学系统的联盟中长期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智库联盟成员单位互动交流制度、人员激励制度、评价机制等,切实有效推动管理。

第七条 促进智库资源整合。以重大问题为牵引,通过联盟建设,凝聚形成若干研究模块,集聚一批紧密型研究队伍,推动智库研究由碎片化、零散化向协同化、模块化转变,增强智库服务大局的协同研究能力。建设智库联盟数据资源库或数据共享平台,探索智库联盟信息共建共享机制。

第八条 有效对接重大决策。推动建立相关党政部门与智库联盟日常联络工作制度,通过智库联盟建设,形成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的集成性、系统性智库理论研究格局,精准对接重大改革实践问题,提升服务决策的及时性、针对性、有效性。

第九条 加强智库梯队培育。探索建立智库联盟专家团队制度,根据研究工作需要遴选组织专家队伍,形成若干个体系化研究方向。通过智库联盟建设和相关研究工作,培育一批智库梯队,培养一批智库研究梯队人才,充实智库联盟研究队伍后备力量,进一步完善智库联盟建设布局。

第十条 打造重磅品牌产品。智库联盟应积极打造发布本研究领域年度高质量发展报告等标志性产品,努力提升智库联盟在本研究领域、行业领域的话语权和影响力。通过制定有效的品牌传播策略,利用多种渠道和媒体平台,积极宣传智库联盟的品牌产品和研究成果。

第十一条 推进合作交流。智库联盟应积极打造机制性合作交流平台,围绕各自研究领域,共同打造品牌化智库论坛,严格落实中宣部论坛管理总体精神,按照规范要求履行好智库联盟论坛审批备案职责,每年至少举办一次有影响力的高层次全国或国际性智库联盟主题研讨、学术交流等活动。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 智库联盟成员单位主要由省级新型智库、高校智库、地方智库、企业智库以及社会智库等组成,积极吸纳相关实务部门参加,允许省外相关领域具有影响力的智库型研究机构加入。

智库联盟实行理事会制,每个智库联盟设理事长一名(由联盟牵头单位派员担任)、副理事长若干名(相关成员单位派员担任),至少需配备一名专任秘书。

第十三条 智库联盟理事会职责:

1.审核智库联盟成员单位认定、智库联盟工作规则、组织机构及专家委员会名单。

2.集中整合转化智库联盟研究成果,组织智库联盟成员单位积极融入相关领域重大课题研究,审定智库联盟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专项课题及活动报告等。

3.整合智库联盟成员单位优势,共同打造机制性、品牌化智库论坛,提升智库联盟凝聚力、影响力。

4.不定期组织智库联盟成员单位等开展学术沙龙、交流研讨等活动,增强智库联盟成员单位间以及智库联盟与党政部门间的交流互动。

5.充分利用多媒体平台,积极推广与传播智库联盟工作动态、研究进展及重大成果。

6.承担省委宣传部、省社科联及相关单位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智库联盟成员单位的申请及动态调整:

1.入盟条件。申请加入智库联盟的研究机构须以高校、科研院所、地方政府、企业、媒体等企事业单位为依托单位,已成立一年以上且运行正常,具有一定代表性和影响力、与智库联盟研究方向密切相关。

2.入盟流程。有意向加入智库联盟的研究机构向智库联盟牵头单位、设区市社科联提出申请,经资格初审后,智库联盟牵头单位、设区市社科联将申请报告盖章后报送省社科联,经省社科联研究同意后正式增补为智库联盟成员单位。

3.动态调整。智库联盟成员单位每年应有智库研究成果产出,成果质量应达到年度智库课题立项标准,一年内未达到标准,由智库联盟牵头单位给予提醒,连续两年未达到标准自动退出智库联盟,由智库联盟牵头单位向省社科联报批。智库联盟成员单位出现政治导向错误、学术不端,或违反外事、财务、宣传、保密纪律等问题,或对交办的任务敷衍了事,情节严重的,由智库联盟牵头单位向省社科联报备,予以清退。

 

第四章  报告制度

第十五条 建立智库联盟重大事项报批制度。智库联盟发生名称、研究方向、牵头单位负责人变更以及成员单位增补与退出等重大事项的,应由智库联盟牵头单位以书面形式报省社科联批准同意。

第十六条 建立智库联盟信息报送制度。智库联盟应安排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严格规范报送的时限、范围、形式和流程,及时将年度工作计划、研究计划、研究成果、重要活动、出台的有关管理制度等信息报送省社科联。

第十七条 建立重大活动报备制度。智库联盟及其成员单位以联盟名义组织超过50人参加且有一定影响力的品牌性论坛、研讨会、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交流活动等重大活动,需至少提前1个月向省社科联报备。

 

第五章  成果管理及运用

第十八条 省社科联根据智库研究需要设立面向智库联盟的课题,实行“预立项+成果立项”制。

智库联盟牵头单位每年谋划一批智库研究选题报省社科联,省社科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后确立预立项选题,研究成果符合省级智库课题立项要求的,且将智库联盟作为第一或第二署名单位的,由省社科联负责审核并认定为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

智库联盟成员单位未列入预立项的研究成果,但符合省级智库课题立项要求的,且将智库联盟作为第一或第二署名单位的,可通过智库联盟单位上报,在名额允许范围内,由省社科联负责审核并认定为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

以上立项课题的立项单位为智库联盟成员单位与智库联盟,课题经费从智库联盟成员单位依托单位或智库联盟牵头单位年度经费中列支。

第十九条 智库联盟研究成果应规范署名。凡正式出版、发表的智库联盟研究成果(包括阶段性成果),应注明本书(或文)系“XXXX(智库联盟名称)成果”或“受XXXX(智库联盟名称)XXXX项目(编号:XXXX)资助”。未按上述要求标注的成果将不被认定为智库联盟成果。智库联盟编印的各类内刊、简报、要报、决策参阅件、论文集等,均应在显著位置标注智库联盟名称。

第二十条 加强成果宣传。智库联盟应与国家或省级主流媒体建立长效稳定的合作机制,构建机制性宣传平台,定期面向社会发布研究成果,引导社会舆论,提升智库联盟的影响力。

 

第六章 智库联盟评估

第二十一条 智库联盟建设实行年度自评报告制度。每年由智库联盟牵头单位向省社科联提交自评总结材料,由省社科联审核,对成效卓越和贡献突出的智库联盟可进行表扬和加大建设经费补助。同时智库联盟实行三年建设期满自主申报评估。由智库联盟牵头单位自主申报评估,省社科联将聘请专家对智库联盟的建设情况开展评估。对于评估结果优秀的智库联盟,将给予其继续进入下一个建设期并获得持续支持的奖励。

第二十二条 智库联盟出现政治导向错误、学术不端,或违反外事、财务、宣传、保密纪律等问题,情节严重的,可取消智库联盟称号并解散联盟。智库联盟对浙江省委省政府交办的重大任务、联席会议部署的重点工作态度敷衍,或存在完成决策部门交办课题质量较差、受到决策部门批评等情况的,省社科联视情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拨款、责令限期整改、解散联盟等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学会概况

查看详情

联系我们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