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08-22 11:57 | 官网

关于印发《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社科办〔2024〕31号

 

各有关单位:

《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社科联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进一步规范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促进我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创新发展和高水平建设社科强省。

 

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

2024年8月21日

 

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国家“十四五”时期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关于高水平建设哲学社会科学强省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和《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促进条例》工作要求,规范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促进我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创新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是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的重要载体,是推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范式革新、开展哲学社会科学领域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服务党和国家决策、培养哲学社会科学拔尖创新人才的重要基地,是优化科研体制机制、释放科研活力、提升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科学化、组织化水平的高质量创新平台。

第三条 实验室是由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社科工作办”)指导建设,以高校、党校、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为主要建设单位,以探索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范式革新为主要使命的研究机构,实行“择优入选、定期考核、动态调整”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 实验室建设应遵循“真”“情”“实”“意”总要求,坚持“战略引导、问题导向、方法创新、系统布局、共建共享”原则,聚焦国家和省域发展战略,把握学科发展前沿,着眼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前瞻性、综合性、复杂性问题,充分利用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手段,革新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范式,推动哲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各学科之间的深度合作与交叉融合,培育和催生新的学科和学术增长点,产出重大成果,培养拔尖创新人才。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省社科工作办是实验室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实验室发展方针和政策,指导实验室建设、运行与管理;

(二)编制和组织实施实验室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三)负责实验室的遴选、考核、调整和撤销;

(四)负责实验室重大研究布局、专项课题立项和管理等;  

(五)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实验室支持措施。

第六条 建设单位是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应为浙江省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党校、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有较好基础条件和较强研究实力,主要职责是:

(一)把握实验室正确发展方向,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二)为实验室建设与运行提供条件保障,给予实验室持续、稳定的经费等资源投入;

(三)组建专门的实验室管理委员会,主任一般由建设单位分管领导担任;

(四)聘请学术委员会主任、实验室主任和首席专家;

(五)监督指导实验室日常管理和运行,在人事、财务、科研组织等方面赋予实验室相应自主权,解决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困难和问题;

(六)健全实验室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落实科研诚信、科研伦理和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

(七)审议并指导落实实验室年度建设计划和中长期学术研究规划。

 

第三章  立项管理

第七条 省社科工作办根据我省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和布局,有序推进实验室立项建设,在高校、党校、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已建实验室中有计划、有重点地遴选立项,坚持宁缺毋滥,做到好中选优。

第八条 实验室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方向、研究导向正确,学术生态良好,学术风气端正,无不良记录。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实验室章程、管理制度等。

(二)以哲学社会科学重大理论或现实问题为主攻方向,建设思路清晰,在学科交叉融合、研究范式革新等方面成效明显,具有较强科研实力、鲜明研究特色和创新研究方法,在相关学科领域有扎实的实验研究基础。

(三)建设单位为高校的实验室需具有多学科交叉融合发展基础,涵盖2个及以上一级学科,其中至少一个学科为我省优势或特色学科(在教育部近一轮学科评估中获得B+及以上,或拥有一级学科博士点,或在省教育厅近一轮学科评估中获省一流学科A类及以上)。

(四)原则上应为相对独立、具有专职管理人员的实体性研究机构,管理制度健全,运行规范有序,具备独立开展哲学社会科学实验研究的良好实验条件、办公条件和基础保障条件。实验用房总面积原则上不少于200平方米。具备先进适用的实验仪器设备、完善的配套设施和实验环境。建设单位每年有给予实验室固定经费支持。

(五)具有满足研究需求、来源合法、渠道稳定、合乎伦理的实验数据等研究资源,数据管理安全可控,无知识产权争议,满足有关系统安全等级备案要求。能够自主设计开发建设相关数据库和应用软件,数据分析、处理和研究能力独树一帜、体现创新,在本领域处于省内甚至国内领先地位。

(六)具有结构合理、学科交叉、梯队衔接的高水平复合型科研队伍,具有较强的资源整合能力和社会服务能力,在成果开放、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国际交流方面有较好基础。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九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由具有领导能力、德才兼备的相关领域高水平学术带头人担任,主要负责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和管理工作,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任期五年,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实验室主任不得兼任其他省级科研平台负责人。

第十条 实验室应设有至少一名在本研究领域具有国内、国际影响力的全职首席专家,主要职责是:指导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重大课题实施和学术研究,承担重大研究任务等。实验室应根据研究需要设若干研究方向及负责人。

第十一条 实验室应建立学术委员会,作为实验室学术研究指导机构。学术委员会成员由省内外相关学科领域知名专家组成,其中非建设单位专家不少于1/3,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实验室主任不兼任学术委员会主任。

第十二条 实验室应聚焦国家重大战略和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围绕哲学社会科学领域仅靠单一学科或传统研究范式无法解决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有组织地开展基础性、前瞻性、交叉性实验研究。

第十三条 实验室应实行开放竞争的人才引育机制,吸引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尤其是高水平浙籍社科学者参与实验室相关研究工作。实验室人员可由专兼职人员组成。专职人员包括建设单位落实的研究人员、实验技术支撑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和专职科研秘书等。兼职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等,可采取岗位聘任、项目聘任等灵活聘用形式。

第十四条 实验室应建立交流与合作机制。推进实验设备和实验数据的安全开放共享,强化学术交流和科研成果转化,发挥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建设单位应支持实验室创办高水平学术刊物,扩大学术影响力。

第十五条 实验室应加强科研伦理和科研诚信管理,坚持学术质量和实际贡献导向,深化评价改革,加强学风建设,营造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

第十六条 实验室应建立重大事项报批、报备制度。实验室主任和首席专家聘请或变更,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变更等重大事项,须经建设单位审核后报省社科工作办批准。学术委员会主任聘请或变更,研究方向负责人变更、重要学术活动举办等事项,须经建设单位审核批准后报省社科工作办备案。

第十七条 实验室应统筹制定实验室科研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制度,有计划地购置、更新、使用科研仪器设备,保障科研仪器高效运转和开放共享。

第十八条 实验室应加强数据库建设,注重基础研究数据的采集、积累和跟踪分析,注重研究方法创新和研究工具开发,鼓励在数据驱动的实验技术方法方面开展自主探索。规范数据使用,维护数据安全。

 

第五章  课题管理

第十九条 省社科工作办设立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方法创新专项课题。课题分为重大课题和年度课题两类,参照《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管理。

第二十条 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方法创新专项重大课题采用立项制,主要支持实验室聚焦哲学社会科学重大理论或现实问题,创新实验研究方法,产出前瞻性、原创性的标志性研究成果。

第二十一条 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方法创新专项年度课题采用成果追认制,由省社科工作办对实验室申报的符合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结题标准的自设课题研究成果进行评审、立项。自设课题需经省社科工作办批准后设立,并由实验室组织本领域相关专家依托实验室开展研究。

第二十二条 研究成果应规范标注实验室名称。未按要求标注的成果,省社科工作办在开展实验室评估与课题立项时,不予认定。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每年应给予实验室不少于50万元(不含人才引进、设备购置、场地提供等费用)的建设经费。鼓励实验室多途径筹措经费,出台自筹经费管理办法,原则上不接受境外及其关联方资助。

第二十四条 建设经费和课题经费由实验室建设单位财务部门负责管理,按《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和我省相关财务制度执行,并依法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建设单位应制定实验室经费管理细则,对建设经费单独建账,规范使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七章  评估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应明确建设期研究目标,提出拟解决的重大问题、达到的预期成效、取得的标志性成果;每年应向省社科工作办递交年度工作报告,作为建设期评估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一轮建设周期为五年,原则上立项两年后由省社科工作办组织建设中期评估,五年后组织建设期满评估,主要根据相应阶段目标,对科学研究、研究资源、人才团队、组织管理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评价指标见附件)。

第二十七条 建设期满评估按实验室自评、专家评估、省社科工作办审定等流程进行,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类。

第二十八条 省社科工作办根据评估情况,对实验室进行动态调整。建设期满评估未通过的,限期整改,整改后评估仍不通过,予以撤销。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统一命名为“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实验室——XX大学(单位)XXX实验室(中心、平台等)”。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省社科工作办负责解释。原《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实验室建设指导意见(试行)》(浙社科办〔2022〕15 号)同时废止。

附件: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实验室评价指标 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实验室评价指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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