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03-17 16:11 | 官网
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社科联发〔2025〕30号
各业务主管社会组织:
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2025年3月17日
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省社科联”)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的指导管理和服务保障工作,促进社科类社会组织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省社科联业务主管社会组织,包括业务主管社团和民办社科研究机构,以下称“社团”“民办社科研究机构”。
第二条 社团、民办社科研究机构应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捍卫“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深入践行“真”“情”“实”“意”要求,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对新时代群团工作的要求和《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促进条例》《关于高水平建设哲学社会科学强省的意见》精神,加强党建引领,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清廉社会组织建设,牢牢把握意识形态工作主导权,遵守省社科联有关规章及社会组织章程,充分发挥社科类社会组织作用,高水平建设哲学社会科学强省,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为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浙江新篇章提供理论支撑、智力支持。
第三条 社团、民办社科研究机构应接受省社科联、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违背非营利性原则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注销
第一节 设 立
第四条 申请设立社团,应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设立社团的发起人可以是个人或单位,以及个人和单位。由单位作为发起人的,发起人总数应不少于3个;由个人发起的,或者由个人和单位共同发起的,总数应不少于5个。
(二)有50人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共同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少于50个;会员应当具有省内地域分布的广泛性;个人会员应有本省户籍,或持有本省《居住证》并已居住1年以上,单位会员的住所地应当在本省。
(三)宗旨及业务领域属于哲学社会科学范畴,且在省域内没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省级社团。
(四)有符合要求的发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人选。
(五)发起人一般应具备正高级职称(单位发起的,其核心成员具有正高级职称者不少于3人),并有与拟设立社团所涉学术领域相关的著作和论文公开发表,著作或论文须具有一定权威性、代表性。
(六)有建立中国共产党组织的工作方案。
(七)名称规范,有办公场所,有30万元及以上注册资金。
(八)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高校科研单位领导人员社团兼职要按照中央和省委组织部门相关规定执行,按人员管理权限和相关程序做好兼职报批,兼职不兼薪。
第五条 申请设立民办社科研究机构,应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设立民办社科研究机构的发起人可以是个人或单位,以及个人和单位,总数应不少于3个。
(二)宗旨及业务领域属于哲学社会科学范畴,且在省域内没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民办社科研究机构。
(三)省社科联只受理申请法人登记的民办社科研究机构,不受理申请合伙类或个体类的民办社科研究机构。
(四)发起人、发起单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发起人应具备高级职称,并有与拟设立民办社科研究机构所涉学术领域相关的研究成果公开发表,研究成果应具有一定权威性、代表性。单位作为发起人的,其机构核心成员必须具有相应学科背景的高级职称者3人及以上。
(六)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有10名以上与其业务领域对口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学者作为研究力量。
(七)有建立中国共产党组织的工作方案。
(八)名称规范,有不少于300平方米的办公场所,有200万元及以上注册资金。
(九)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不含高校)在职人员按规定不得组织创办民办社科研究机构,不得担任民办社科研究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党政机关在职人员不得到民办社科研究机构兼职。教育科研系统的专家学者和企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到民办社科研究机构兼职的,按人员管理权限由党组织审批。
第六条 申请设立社团或民办社科研究机构的办理流程:
(一)发起人向省社科联提交申请设立社团或民办社科研究机构的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申请设立的背景、必要性和可行性,宗旨与具体的业务范围,发起人基本情况及学术履历,组织机构的设置,拟任负责人人选及其基本情况,相关兼职同意证明材料,3—5年的学术发展规划,专家团队组成人选,建立中国共产党组织的工作方案,办公场所,注册资金及维持社团或民办社科研究机构正常运行的稳定经费来源,发起工作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二)省社科联按规定程序审核,同意设立的,对拟任社会组织负责人按规定公示无异议后,出具同意担任拟设立社团或民办社科研究机构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发起人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社团或民办社科研究机构依法申请设立的所有流程和工作。
第七条 申请设立社团或民办社科研究机构的,第一届理事会负责人应由发起人担任,或在发起单位中产生。
第八条 社团、民办社科研究机构的章程应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根据民政部门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制定。章程应当包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国共产党组织设立及党建工作开展、清廉社会组织建设等内容,同时可结合本社团或民办社科研究机构的实际情况增加相应条款。
第二节 变更和注销
第九条 社团、民办社科研究机构变更登记事项、备案事项、修改章程等,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政策规定。
第十条 社团、民办社科研究机构变更登记事项、备案事项、修改章程等,须经省社科联审查同意后,再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或者核准。变更或核准手续依法完成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省社科联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社团、民办社科研究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社科联审查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出现章程规定的终止情形的。
(二)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法人登记证书的。
(三)业务主管单位撤销设立决定的。
(四)因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十二条 社团、民办社科研究机构在办理注销前,应当在省社科联、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社团、民办社科研究机构依法完成全部注销手续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省社科联报备。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社团的组织机构包括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根据需要可以按规定设立常务理事会、监事或监事会。
第十五条 社团应当根据中央和省委的相关规定及省社科联党组的有关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组织,在批准设立的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中共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党组和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业务主管社会组织党建工作领导小组指导。社团党组织是社团的政治核心。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社团的权力机构,行使制定、修改章程和会费标准,制定、修改负责人、理事和监事选举办法,选举和罢免理事,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决定社团的终止事宜,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对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理事人数较多的,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任期由章程规定,每届任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由本社团保存,并向会员通报。
第十九条 社团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团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其所属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社团授权的范围内使用规范全称开展活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全部收支应当纳入社团财务统一核算。
社团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社团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
第二十条 社团负责人包括社团的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会长(理事长)应政治立场坚定,一般应具备正高级职称或曾担任相应业务领域的领导职务,具有与本社团学术领域方向一致的深厚学术素养或工作经验,德业双馨、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并身体健康,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会长(理事长)主持社团全面工作。
秘书长一般应具备高级职称,政治立场坚定,热心公益事业,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策划能力和文字能力。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秘书长协助会长(理事长)负责处理社团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社团应建立和完善重大事项民主决策、重大问题民主协商集体决定的规范合理的内部制度。社团重大决策须经会长办公会议、常务理事会等集体议事程序讨论形成方案,并由理事会通过。
第二十二条 社团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社团理事会提议,报省社科联审核同意,方可作为候选人提交会员(代表)大会按照民主程序选举。但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高校科研单位领导干部社团兼职按规定不得超过两届、任期不得超过十年。
社团负责人中应有一定比例的青年(45周岁以下)科研骨干。
第二十三条 社团的法定代表人由社团会长(理事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会长(理事长)无法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可由副会长(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报省社科联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社团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节 民办社科研究机构的组织机构
第二十四条 民办社科研究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遵守章程,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二十五条 民办社科研究机构应当根据中央和省委的相关规定及省社科联党组的有关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组织,在批准设立的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中共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党组和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业务主管社会组织党建工作领导小组指导。民办社科研究机构党组织是民办社科研究机构的政治核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是民办社科研究机构的决策机构,应由3-25名理事组成,设理事长1名,可设副理事长1-2名;理事由发起人(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和省社科联等共同协商、民主推选产生;理事任期由章程规定,可连选连任。
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应当根据章程规定依法行使职权,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理事会会议,理事会会议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法律和章程规定的重要事项决议须经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理事会会议应当作会议记录,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
第二十八条 执行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院长、所长、主任等)由理事会聘任,并对理事会负责,执行理事会决定,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是民办社科研究机构的监督机构。监事会组成人员不得少于3人;人数较少的民办社科研究机构可不设监事会,但应设1-2名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条 监事在发起者、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省社科联等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监事不得由理事、理事的近亲属、执行机构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兼任。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或监事依据法律法规、条例政策和章程的规定,行使相应职权。
第三十二条 民办社科研究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与其管理服务能力相适应的内设机构,但不得设置分支机构。
内设机构是民办社科研究机构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内设机构名称应当以“××部”“××处”“××室”等字样规范命名,并在民办社科研究机构授权的范围内使用规范全称开展工作。内设机构的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民办社科研究机构财务统一核算。
第三十三条 民办社科研究机构的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和执行机构负责人。
理事长、副理事长和执行机构负责人须政治可靠,有较高的学术修养和社会责任感。
第三十四条 民办社科研究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由决策机构或执行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担任,且户籍所在地一般应为浙江省,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民办社科研究机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社团、民办社科研究机构要高度重视意识形态管理工作,确保意识形态阵地可管可控。社团、民办社科研究机构党组织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建立健全意识形态管理工作机制,严格履行对拟开展活动和拟设置线上线下各类平台的意识形态风险前置评估、过程监控,切实把好入口关、过程关、宣传关、处置关和问责关,绝不给错误思想和不良文化提供传播渠道。
社团、民办社科研究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党组织负责人均为本社会组织意识形态工作、清廉社会组织建设的第一责任人。社团、民办社科研究机构党员主要负责人原则上应担任社会组织(功能型)党支部书记。
第三十六条 社团、民办社科研究机构组织的研讨会、论坛、年会、讲坛、讲座、报告会等应根据省社科联相关规定,原则上提前一个月向省社科联报批,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三十七条 社团、民办社科研究机构的会刊、期刊、出版物、网站、微信公众号等信息载体既是学术成果展示的窗口,也是意识形态宣传的重要阵地,社团、民办社科研究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党组织负责人要切实履职担责,安排专人负责,分层分级严格审核各类信息载体所发表文章、图片、音视频等的意识形态导向,压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对意识形态工作落实不力、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将实行责任追究。
社团、民办社科研究机构的微信群、QQ群以及其他新型即时通讯群仅用于工作交流,主要发布工作信息,部署工作任务等;要加强群管理,安排专人负责,群内不得转发有错误政治导向的有害信息,不得发表不当言论。
第三十八条 社团、民办社科研究机构结合本单位宗旨职能,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按规定面向内部会员开展相关评比表彰,但未经批准,不得面向社会开展任何形式的评比表彰活动。社团、民办社科研究机构开展的评比表彰活动不得包含“世界”“全球”“亚洲”“国家”“中国”“中华”“全国”“浙江省”“全省”以及类似含义的字样;不得以评比表彰活动为名,向包括评比表彰对象在内的单位和个人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索要赞助、要求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等。
第三十九条 社团、民办社科研究机构举办国际性学术会议,或邀请境外人士、境外单位参加相关学术会议、学术活动,应按规定程序向政府相关部门报批,并在活动举办前15日将相关报批同意文件复印件报备省社科联。
第四十条 社团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自身章程规定,按时、规范、有序开展换届工作,至少提前半年启动换届筹备工作,换届方案相关材料应在换届前60日报送省社科联,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换届。换届结果及相关材料应当在换届完成后30日内报送省社科联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一条 民办社科研究机构应按照章程规定换届,换届方案材料应在换届前60日报送省社科联,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换届。换届结果及相关材料应当在换届完成后30日内报送省社科联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二条 社团、民办社科研究机构的负责人变更,应提前报省社科联审核同意。
第四十三条 省社科联会同登记管理机关,对社团、民办社科研究机构进行年检。
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检,或者出现严重政治问题,不服从省社科联指导管理的社团、民办社科研究机构,省社科联将撤销担任其业务主管,终止其作为省社科联团体会员资格,并将撤销决定或注销、撤销登记建议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四条 社团、民办社科研究机构开展咨询服务等需要取得相应许可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许可,执行国家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标准,保障服务质量,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 资产与财务
第四十五条 社团、民办社科研究机构的财产来源应当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团、民办社科研究机构的财产。
社团、民办社科研究机构的财产,应当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会员、理事、监事或执行机构人员中分配。
社团、民办社科研究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应当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得变相分配社团、民办社科研究机构的财产。
第四十六条 举办者、出资者投入社团、民办社科研究机构的资产,社团、民办社科研究机构接受捐赠资助的资产,社团、民办社科研究机构的收益和累积资金等,均属于社团、民办社科研究机构所有,应当用于章程规定的事业,不得在举办者、出资者等人员中分红。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社团、民办社科研究机构投入和捐赠资助的资产不得抽回。
第四十七条 社团收取的会费,应当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及开展业务活动等支出。会费收取的标准和额度,需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方可收取。社团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得重复收取会费。
第四十八条 社团、民办社科研究机构应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实施的税务、会计和审计监督。
社团、民办社科研究机构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社团、民办社科研究机构财务收支应当全部纳入其开立的银行账户,不得使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
第四十九条 社团、民办社科研究机构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社团、民办社科研究机构应当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捐赠、资助;应当向省社科联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社团、民办社科研究机构开展对外合作项目等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十条 社团、民办社科研究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社团、民办社科研究机构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第五十一条 社团、民办社科研究机构承接省社科联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须签订《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项目资助协议书》。
省社科联可视情对社团、民办社科研究机构使用省社科联项目经费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章 激励和处罚
第五十二条 省社科联定期对社团、民办社科研究机构的意识形态责任制落实、党建工作、组织建设、学术活动、年度检查、购买政府服务等情况进行综合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项目资助和推荐先进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三条 社团、民办社科研究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社科联可视情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整改、撤销担任其业务主管等,情节严重的向登记管理机关建议注销或撤销登记:
(一)违反省社科联章程的。
(二)违反社团或民办社科研究机构章程的。
(三)违反本管理办法的。
(四)连续一年以上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五)从事以营利为目的、违背非营利性原则的经营活动的。
(六)内部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的。
(七)多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会议、活动,或不落实其布置的工作、任务的。
(八)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十四条 社团、民办社科研究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省社科联应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予以查处,并根据查处情况,建议相关部门依法予以相应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省社科联社科团体处承担社团、民办社科研究机构的指导、管理、服务、监督职能。
第五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浙社科联发〔2021〕55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省社科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