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科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01-06 16:43 | 官网
关于印发《浙江省社科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社科办〔2024〕55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浙江省社科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
2024年12月30日
浙江省社科专家库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构建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推进高水平建设社科强省,充分发挥社科专家在学术研究、决策咨询、人才队伍建设等各方面的作用,进一步规范浙江省社科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确保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社科工作办”)和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省社科联”)评审(咨询)等活动的公平、公正、科学开展,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提升科研绩效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弘扬科学家精神的实施意见》和省社科工作办印发的《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库集省内外哲学社会科学高层次人才于一体,服务于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各类评审(咨询)等活动,为科研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提供有效支撑。
第三条 省社科工作办牵头负责专家库的总体部署、统筹协调和统一建设、管理、使用,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专家库在“浙江省社科大成集智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上进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 专家库按照“统一建设、科学管理、规范使用”的要求建设和运行,除省社科联外的其他单位可申请权限查阅专家库专家信息、抽(选)取专家、开展评审(咨询)等活动。凡参与省社科工作办、省社科联各类评审(咨询)等活动的省内外专家原则上需纳入专家库统一管理。
第二章 专家入(出)库管理
第五条 专家库信息随时更新,入库专家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有较强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
2.热爱哲学社会科学事业,诚实守信、作风严谨、公道正派、认真负责,恪守学术道德,不存在学术失范、学术道德问题,无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
3.全职在浙江工作,熟悉本学科领域的动态与前沿,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丰富的科研成果。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正厅(局)级以上(含)领导职务;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在10年内主持(含完成)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或在5年内作为第一作者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社科研究优秀成果奖等;或副厅(局)级以上(含)领导职务,且在5年内主持(含完成)省部级及以上社科研究课题,作为第一作者获得省部级及以上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省部级及以上社科研究优秀成果奖,不少于2次;
4.活跃在学术研究一线,身体条件允许且愿意承担评审(咨询)等活动,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第六条 省社科工作办在专家库基础上,组建“省社科规划‘XX五’专家组”,以单位推荐或者定向邀请的方式产生,由省社科工作办组织定期更新,且在五年规划期间适时进行增补。
第七条 专家入库采取以下三种方式:
(一)个人申请
“系统”注册的省内社科学者,如满足本办法第五条,常年可自行在“系统”进行入库申请,由其所在单位初审通过后提交至省社科工作办,经省社科工作办审核通过后入库。
(二)单位推荐
经省社科工作办组织,专家可由单位推荐、省社科工作办审核通过后入库。单位推荐的专家一经入库,其所属单位应监督并协助专家定期进行个人信息更新。
(三)定向邀请
省社科工作办可定向邀请省内高层次、紧缺领域的部分专家,完成“系统”内信息注册,进入专家库。
第八条 入库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以个人身份独立提出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影响或干扰;
(二)个人信息得到保护;
(三)按照有关规定获取相应劳动报酬;
(四)有权拒绝参加自己不熟悉的专业技术领域的评审(咨询)等活动;
(五)抵制和检举评审(咨询)等活动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
(六)可自愿退出专家库;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入库专家履行以下义务:
(一)定期登录“系统”及时更新个人信息;
(二)遵守科研学术道德,秉持客观、公正、独立原则,按照评审(咨询)等规定程序开展相关活动,提出专业意见;
(三)进行评审(咨询)等活动应签署承诺书,严格按照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同时对所提出的评审(咨询)意见等承担个人责任;
(四)接受评审(咨询)等活动邀请后,原则上不得无故缺席;
(五)受邀参与的评审(咨询)等活动与本人或所在单位有利害关系,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回避;
(六)严格遵守活动纪律及保密规定,严禁泄露、侵犯、使用在评审(咨询)等活动过程中知悉的课题信息和个人隐私等。严禁泄露活动的内容、过程、意见、结果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事宜;不得侵犯被评审(咨询)等活动对象的知识产权。
第十条 专家参加评审(咨询)等活动,不得有以下违规行为:
(一)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评审(咨询)等活动资格;
(二)违反回避制度要求,本人或直系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为被评审(咨询)对象的;
(三)接受“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
(四)引导、游说其他专家或活动人员,影响评审(咨询)等活动的过程和结果;
(五)索取、收受利益相关方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六)出具明显不当的评审(咨询)等意见;
(七)泄漏评审(咨询)过程中需保密的申请人、专家名单、专家意见、评审(咨询)结论等相关信息;
(八)抄袭、剽窃评审(咨询)对象等的研究成果;
(九)法律、行政法规、管理办法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应予以出库:
(一)本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二)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提出因政治素质、学术水平、学风问题、身体状况等原因不宜参加评审(咨询)等相关活动的;
(三)存在请托、泄露评审(咨询)等活动相关信息等严重科研失信行为的;
(四)触犯法律法规被追究责任的;
(五)其他不适宜履行专家职责的情形。
第三章 专家抽(选)取办法
第十二条 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随机原则。根据评审(咨询)对象类别,合理确定专家组成结构和专家抽取条件,由“系统”随机产生专家人选。
(二)精准原则。基于评审(咨询)对象类别、学科领域、职称、研究/学术关键词、人才称号等关键信息准确设定抽取条件,根据专家特长领域、研究方向等进行精准匹配;
混合学科方向的评审组的专家构成遵循以下原则:涉及两个及以上一级学科的,如较小学科方向评审(咨询)材料超过10份,专家组原则上应含有该一级学科的评审(咨询)专家。
(三)轮换原则。原则上专家每年参与省社科工作办、省社科联各类评审(咨询)等活动不超过10次。各类评审(咨询)等活动相邻年度专家重复率不超过三分之二。
(四)回避原则。对同期作为课题负责人或课题组成员申报项目的专家,系统应采取回避措施,不再抽(选)取担任评审(咨询)专家。系统不能识别的,专家应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三条 因开展评审(咨询)等活动需抽(选)取专家的,应明确专家条件、结构、数量、评审方式等,经报批同意后实施。如有重大、紧急的项目以及确因工作需要的,评审(咨询)等活动专家可报批后择优选取。
省外专家参与省社科工作办、省社科联各类评审(咨询)等活动,规模较大的由我方全权委托该省社科工作办、省社科联根据我方评审(咨询)等材料分组情况邀请该省专家,我方不作任何指定。
第十四条 评审(咨询)等活动专家的通知由“系统”自动推送短信等,按要求做好信息保密活动。省社科联机关纪委对评审(咨询)等活动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除省社科联外的其他单位如需使用本专家库,需向省社科工作办提出申请,同意后方可获得使用权限。权限申请单位需是“系统”注册单位。
(一)填写申请。由使用单位填写《省社科专家库使用权限申请单》(见附件),明确使用期限、申请事由等。使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同一单位仅授权1个账号。
(二)权限审批。使用单位权限申请通过“系统”在线提交,经省社科工作办审批后方可开通使用权限,到期后自动关闭。
第四章 专家库维护
第十六条 专家库“系统”建设运维机构应加强“系统”的开发建设和运行维护,强化数据、代码、访问安全性管理,开展常态化巡检巡查,确保“系统”安全可靠。
第十七条 专家库信息要做好动态管理、审核等活动,强化日常运行管理,对专家抽(选)取、信息查看、短信通知、专家评审(咨询)等操作全程留痕,做到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
第十八条 专家库采用实名制管理,由省社科工作办对使用人员分级设置使用权限,建立完善授权使用机制。
第十九条 专家信息实行定期更新机制,“系统”注册的各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应及时监督、协助专家进行信息更新,确认专家信息真实性、完整性和可用性。
第五章 专家库监督
第二十条 专家库建设运维人员应在省社科工作办管理下,严格遵守保密承诺,做好“系统”稳定运行、维护保障和安全风险防范活动,不得将源代码托管在第三方代码库或存放第三方网盘,不得将共享接口超范围用于其他业务系统。
第二十一条 专家库使用人员应严格按规定范围和要求使用专家信息,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授权、谁负责”要求,妥善保管账号和密码,不得借用和转让,并对使用本人账号下的操作负责。授权人员须承担管理责任。不得以非正当理由使用专家库或留存专家库中的信息和资料。
第二十二条 专家库“系统”建设运维人员、专家库日常管理和使用人员有责任和义务保障专家库及专家信息安全,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一)私自访问、复制、下载专家库中的信息和资料,将涉及专家库数据的移动存储设备等带到与活动无关的场所;
(二)擅自向公众和其他机构或个人泄露、转让、出售专家库中的信息和资料;
(三)泄露需保密的专家名单、专家意见、评审结论等信息,影响评审(咨询)等活动客观、公平、公正开展;
(四)私自修改未经用户自发申请的用户权限;
(五)未经批准用于评审(咨询)等以外的活动;
(六)其他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的行为;
(七)与活动相关的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第二十三条 专家所在单位和科研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加强专家信息审核,对科研失信、违法违纪等重大事项及时报告省社科工作办。如因审核不严谨、报告不及时,给相关评审(咨询)等活动造成重大影响的,将按规定追责。
第二十四条 加强对入库专家和专家库建设运维人员的监督管理,如存在泄漏重要信息、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反相关活动纪律、廉政纪律和保密规定的行为,一经查证属实,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社科工作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