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化产业学会会费收取标准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08-18 09:00 | 官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浙江省文化产业学会正常运转,在加强学会自身建设的同时更好地开展学会的各项活动,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学会所涉及的各个界别和学会秘书处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浙江省文化产业学会会员,从取得会员资格起,都应按照本办法确定的标准定期向学会自愿交纳会费。

第二章 会费标准

第三条 会员每年应向学会交纳年度会费。

会员年度会费为800元/年;

理事年度会费为2000元/年;

常务理事年度会费为5000元/年;  

副会长(含以上)年度会费为10000元/年。

第三章 会费收取

第四条 每年3月由学会秘书处发出会员交纳会费通知,会员按上述标准于3月底之前通过银行转账、邮局汇款或面交等方式,将当年会费交纳到学会秘书处。收取会费后,秘书处应向交费单位或个人出具会费收据。

第四章 会费用途

第五条 学会收取的会费,要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则,全部用于学会自身建设和为会员服务。

第五章 会费调整

第六条 在会费短缺的情况下,学会组织大型活动或开展计划外的专项工作时,可依照章程规定的范围筹集活动经费,但必须坚持协商的原则。

第七条 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确有必要调整会费标准时,须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六章 会费管理

第八条 学会秘书处要设立专门账户,配备专职财务人员,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对会费进行严格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九条 学会秘书处要根据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的年度工作计划,做出年度经费支出预算,严格预算管理,每年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十条 会费的收支情况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理事会换届前应聘请专门机构进行审计,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审计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文化产业学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并按规定于30日内分别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财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备注:本办法经浙江省文化产业学会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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