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化产业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协作机构、内设机构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08-20 14:36 | 官网
第一条 为加强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及各类协作机构、内设机构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依照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法律释义而设立;各类协作机构、内设机构根据本会工作需要而设立。
第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内设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接受本会的管理和监督,并按照本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领域,在本会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分支机构不应再设立自己的分支机构,也不应独立发展会员。
第四条 分支机构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委员若干人;负责主持机构日常工作的主任或秘书长,由本会聘任,其他任职由主任或秘书长聘任,报本会备案;代表机构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负责主持机构日常工作,由本会聘任,其他任职由主任聘任,报本会备案;协作机构、内设机构参照上述架构办理。
第五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及各类协作机构、内设机构应有固定办公场所和工作人员;由本会聘任之主任或秘书长负责保管、使用和缴回机构的公章。
第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及各类协作机构、内设机构的基本职责如下:
1.服从本会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2.在本会授权范围内的各自专业领域开展活动;
3.完成本会委托开展的活动或交办的工作;
4.重要人事安排和主要工作须向本会请示汇报;
5.确定专人,定时向本会报告活动资讯、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6.按时交纳商定的管理费用
(每年3月底前,交纳上年度管理费)。
第七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及各类协作机构、内设机构举行全省性文化活动、涉及港澳台地区活动以及中外文化交流活动,须经本会批准;需由本会主办的活动,应向本会交纳主办费。
第八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及各类协作机构、内设机构的经费,原则上自筹自管、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凡社会公益性活动的经费往来应纳入本会统一管理。
第九条 本会有权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及各类协作机构、内设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定期对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涉及的事项进行考评,作为任免机构负责人和指导工作的依据。
第十条 本会有权处置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及各类协作机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消和负责人的聘任、解聘事宜。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常务理事会议通过生效,其解释权归本会会长办公会议。
备注:本办法经浙江省文化产业学会二届四次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