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社科普及课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09-04 11:42 | 官网

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社科普及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社科联发〔2024〕32号

 

各有关单位:

《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社科普及课题管理办法》已经会党组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2024年8月30日

 

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社科普及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社科普及课题(以下简称省社科联科普课题)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不断提高课题研究的质量和水平,根据《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促进条例》《关于高水平建设哲学社会科学强省的意见》等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社科联科普课题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落实高水平建设社科强省的工作要求,大力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弘扬先进文化,普及社科新知识,进一步提升社会道德风尚和公众人文社科素养,为打造新时代文化高地、高水平建设文化强省和哲学社会科学强省贡献力量。

第三条 省社科联科普课题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机制。

 

第二章 组织和职责

第四条 省社科联科普处负责省社科联科普课题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省社科联科普课题的研究计划和选题规划。

(二)组织省社科联科普课题的申报、评审、立项与结题工作;

(三)统筹协调指导省社科联科普课题的诚信建设;

(四)编制省社科联科普课题经费预算等。

第五条 浙江省内的高等学校、党校(行政学院)、社会科学院、国家机关研究机构等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组织、各县(市、区)社科联以及有科研管理部门的其他单位为省社科联科普课题开展的承担单位,并制订相应管理制度。

第六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并推荐社科工作者申报省社科联科普课题;

(二)审核申请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等,并汇总相关材料;

(三)监督管理课题经费的使用,有条件的单位可以给予经费配套;

(四)配合省社科联对课题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课题负责人是省社科联科普课题的直接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遵守科研诚信管理要求;

(二)按要求完成课题、提交结题材料等,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三)履行合同或申报书承诺的各项任务,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章 类型和级别

第八条 省社科联科普课题包括年度课题、委托课题。

第九条 年度课题是指根据省社科联年度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由课题负责人自下而上申报的课题。年度课题包括科普读物和网络作品两种类型。立项等级包括重点课题(省社科规划课题科普类)、一般课题、自筹经费课题。

第十条 委托课题是指围绕中心工作和实际需要,由省社科联直接组织或委托相关单位组织的课题。委托课题分为重大、重点和一般课题三个级别。其中重大课题根据需要,可下设子课题。子课题经过认定,级别为重点或一般课题。

已立项的省社科联重大科普委托课题完成后(科普读物类成果未出版前),可申请一次由省社科联组织的专家鉴定。通过专家鉴定的高质量课题成果报省社科联党组审定后,可追列为省社科规划课题。

 

第四章 申报、评审和立项

第十一条 科普读物每年申报、评审、立项一次,一般在每年的上半年以已完成的成果进行申报。

网络作品(包括原创文章、短视频、动漫、音频等)常年申报、定期立项。课题负责人通过网上申报平台,及时申报已完成的网络作品。通过审核后,由省社科联科普处上传到相关科普平台发布,达到起点阅读量(播放量)和评论量(好评)的网络作品进入专家评审程序。起点阅读量(播放量)和评论量(好评)在年度课题申报通知里确定。

第十二条 省社科联科普课题的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有独立完成或组织完成课题的能力,能够承担实质性课题任务;

(三)申请人每年只能申请一个项目,所承担的省社科联系统课题未完成的,或尚在申报资格限制期内的,不得申报新的课题(在申报通知中另有约定的课题除外)。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根据要求,如实填写申请书,并送所在单位审核。

(一)申请人不得将已获得立项的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及其成果,再次申报省社科普及课题;

(二)申请人未经他人同意,不得将其列为课题组成员。

第十四条 省社科联科普处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予以受理。

第十五条 课题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办法。评审专家原则上从评审专家库中抽取。每项课题的评审专家不少于3名。根据需要,可邀请省外专家参加。

第十六条 课题评审实行保密制度、回避原则,申请课题的专家以及作为课题组成员的专家不参加评审。评审方式包括网上评审、通讯评审、会议评审等。一般为匿名评审。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根据评估指标,提出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或打分。会议评审需在综合评审专家个人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充分讨论或集体投票等程序,提出评审组的意见。

第十八条 评审结果经省社科联党组研究后,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由省社科联发布立项文件。

第十九条 在公示期内,凡对拟立项课题有异议的,可以向省社科联提出实名书面意见,匿名举报不予受理。省社科联调查核实后予以回复和处理。

第二十条 除委托课题外,申请人同年度原则上只能立项1项申报课题。

 

第五章 课题管理

第二十一条 课题完成时间按立项通知有关要求执行。在课题周期内,课题负责人应当按时提交最终成果和结题申请。

第二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课题负责人须提交《省社科联社科普及课题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表》,经课题承担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同意,报省社科联批准:

(一)变更课题承担单位、课题名称、最终成果形式、重大课题子课题负责人,或课题内容有重大调整;

(二)课题延期1年以上;

(三)涉及国家秘密或重要政治敏感问题的成果拟出版、发表;

(四)终止课题研究;

(五)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二十三条 对被终止或撤销的课题,停止经费报销,项目结余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退回;负责人两年内暂停申报省社科工作办、省社科联各类课题。情节严重且被记入科研信用不良记录的,五年内不得申报各类社科项目。

第二十四条 科普读物的完成周期为一年,立项课题必须在完成周期内公开出版并达到结题要求,提交结题材料(有特别规定的除外)。无故未按时结题者,直接做撤项处理。科普读物在公开出版时,要在封面或者其他显著位置标注“浙江省社科联社科普及课题成果”字样。网络作品的课题成果均已在相关科普平台公开发布,并达到规定的阅读量(播放量)和评论量(好评),立项即视为完成,课题负责人须及时按程序网上申请结题。

第二十五条 凡正式出版或发表的省社科联科普课题成果,其著作权归属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办理,省社科联对成果可优先免费使用。

第二十六条 省社科联科普课题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按照《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科教〔2022〕45号)、《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推进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专项资金“负面清单+包干制”改革工作的通知》(浙社科联发〔2024〕3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课题申报、评审、管理等工作应遵循科研诚信规范。课题申请人、评审专家以及承担单位等相关责任主体在申报、评审、管理、鉴定等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研诚信的行为,按照《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诚信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浙社科办〔2022〕7号)等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解释权属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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