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化产业学会分支机构财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08-20 14:38 | 官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会分支机构财务管理,保障学会分支机构的正常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民政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省政府《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等文件及《浙江省文化产业学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文化产业学会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 学会分支机构是浙江省文化产业学会领导下的非独立法人机构,不得开设独立银行账户,其财务管理统一纳入学会的财务管理。
第四条 分支机构的经费收入、使用情况,需每年报各分支机构年度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报学会备案。
第五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变更前,须完成各项会计要素的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学会提交本分支机构财务累计收支情况。
第二章 经费来源和支出
第六条 分支机构经费来源
(一)接受境内外团体、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个人的捐赠和资助。分支机构不得自行接受捐赠,必须由学会与捐赠人或单位签订捐赠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捐赠款、捐赠物等的使用方向。
(二)会费收入。分支机构会费由分支机构代收后,统一向学会交纳。分支机构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得自行收取会费。
(三)有偿服务收入。包括分支机构在业务范围内开展的学术交流、咨询收入、技术培训、举办会议活动等相关服务项目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学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扣除学会事业发展基金5%、管理费用5%,合计10%;税金以实际发生额扣除(含增值税、附加税等),扣除以上费用后的剩余收入全部用于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分支机构举办公益类活动,学会不收取事业发展基金、管理费用。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条 分支机构的经费支出,严格按照学会支出项目和费用标准执行。
(一)办公费,主要用于日常办公、电子办公设备(计算机、打印机等)的购置与维修等。
(二)项目活动费,主要用于开展学术交流、技术培训、咨询会议等项目,包括会议筹备及审稿费用、住宿费、会场场租及设备租赁、餐费、交通费、公杂费、文件印刷费、邮资通讯费、专家讲课费、工作人员劳务费、加班费、文集编校及印刷费、承办费等。
(三)税费,包括应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等。
(四)人员费用,主要用于分支机构工作人员的用工费用。
(五)其他合法开支。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八条 分支机构不准将各项收入收取至私人账户,不准私设“小金库”,现金收取的咨询服务费、参展费、资料费、培训费、会费等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全额上缴学会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不准将收入资金节流、转移、挪用、坐收坐支。
第九条 分支机构的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对分支机构全体成员负责,不得肆意浪费。分支机构应根据自身实际财务状况安排活动,保持年度收支的平衡。
第四章 财务报销
第十条 分支机构的财务报销
(一)预算内的费用,由经办人填写费用报销单,由分支机构负责人签字后,经学会秘书长审核再报学会执行会长审批。
(二)超出预算的费用,须提出财务预算修正申请,连同审核无误的支出凭证,由分支机构负责人签字后,经学会秘书长审核再报学会执行会长和会长审批。
(三)各分支机构收支严格按预算执行,超出总收入的费用支出由分支机构自行负责。
第十一条 财务报销须凭合法合规、完整真实的原始凭证。不合规的票据如印章不全、手续不全、字句模糊、白条、假发票一律不予报销。发现此类问题,应对分支机构经办人提出警告。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如有违反上述规定者,视情节给予分支机构负责人通报批评、警告,追究其法律责任,经济赔偿责任由分支机构承担。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文化产业学会制定,经学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办法由浙江省文化产业学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备注:本办法经浙江省文化产业学会二届八次理事会表决通过